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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通航短途运输允许特定地区有条件地放开20-29座

2019-03-01 13:39: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民航局3月1日新闻发布会现场。 程春雨 摄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3月1日电 (记者 程春雨)目前,通航短途运输非常火热,但上位法依据一直不充分,通航业务框架是如何定位短途运输的?针对中新网记者这一提问,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郭仁刚1日表示,通航业务框架将短途运输定性为“通航经营性载客定期运输”,允许在特定地区有条件地放开20-29座。

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能够满足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交通出行需求,满足特定区域内省时、高效的通勤需求,是基本航空服务的重要内容。

一直以来,由于通航短途运输涉及旅客运输,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存在以通用航空开展公共运输业务的疑虑。多年来,都是以试点方式进行尝试和探索,业务空间受限,安全领域、经济领域对通航短途运输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政策难以统筹。

为更好地鼓励和推动通航发展,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通航产业,民航局研究制定了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路线图,形成了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并已于2019年1月21日印发了“两个框架”。

郭仁刚称,通航业务框架,在现行《民航法》关于公共运输和通航定义的前提下,将短途运输纳入通航经营范围,明确通航短途运输的地位,定性为“通航经营性载客定期运输”,同时,对其可选择的机型、航程、机场进行限定。

他进一步解释,在经营上,界定了通航短途运输市场边界和行为规范,避免“越位”经营,防止影响或冲击公共航空运输。

在安全上,取消了短途运输机型与短途运输经营权限挂钩的规定,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要求,框架的体系设计上允许任何座位数的航空器都可以从事短途运输。

在开放节奏上,采取逐步放开的方式,目前是放开19座以下,但是允许在特定地区有条件地放开20-29座。

郭仁刚表示,框架针对我国幅员辽阔,地理差异大、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大,短途运输政策不宜一刀切的实际,保留了很好的政策弹性,允许在特定地区有条件的放开座位数、公里数以及机场的限制。

标签: 通航短途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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