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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从3个环节作税收优惠规定

2018-04-27 16:28:45      来源:中国网财经

税务总局: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从3个环节作税收优惠

今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对最近出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进行解读,并就税收助力脱贫攻坚优惠政策指引、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在试点地区实行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介绍,“这种延期缴纳税收的方式也是目前多数国家采取的税收优惠模式。”

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不仅采纳了国际通行做法,还在领取环节给予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试点期间引入权威第三方平台进行联合监管,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的规范性。

“这改变了此前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的现状,有利于调动个人参与养老账户积累的积极性,为个人养老增加新的资金保障,为实现‘健康中国’发挥积极促进作用。”邓勇说。

目前此项政策正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以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政策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投资收益、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邓勇介绍,一是个人缴费支出环节可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当期税负;二是积累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三是个人领取环节,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标签: 税务总局 养老保险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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