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请异性旅游妻子起诉要钱
“我们一起去三亚,一起到天涯海角……”丈夫婚内和异性同游三亚,还包揽了机票、酒店、门票、餐费等各项费用。旅行期间丈夫为异性出的钱,妻子有权要回吗?近日,山东费县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案例。
案情回顾
(资料图片)
席兰(女,化名)与查强(男,化名)系夫妻关系。查强与杨花(女,化名)系通过酒吧认识的朋友。杨花刚离婚,心情不好,和朋友一起逛酒吧时,认识了查强,后互留联系方式。查强先给杨花送了一套化妆品,后多次请杨花吃饭,杨花欣然赴约。
后查强提出要带着杨花到三亚游玩,杨花也想出去散散心,二人一起开车到南京,次日坐飞机到三亚,开启“四天纯玩包车旅游”模式,后原路返回。查强支付了机票、酒店、门票、餐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包含杨花应支付的费用五千余元。席兰发现上述支付情况后,起诉要求杨花返还上述款项。被告杨花未到庭,但在与席兰的面谈中对上述事实未予否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查强向被告杨花支付旅游机票、住宿及包车费用的行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查强在原告席兰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赠与,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席兰享有的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属,损害了原告席兰的权益,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旅游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杨花已经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在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本案中查强赠与杨花的所有费用,席兰都有权追回。
什么叫夫妻的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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