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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网购三大陷阱 网购前请先擦亮眼

2017-11-11 16: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网购狂欢前 请先擦亮眼 ——北京二中院以案说法揭示网购三大陷阱

一转眼,“双11”网络购物狂欢节又到了。很多消费者早已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准备趁着“双11”多占商家点便宜。可是,如果您了解过法院审理的“双11”促销季网购纠纷案件,就会发现,便宜真没那么好占!网购狂欢前,请先擦亮眼!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辖区一大型物流中心一片忙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辖区一大型物流中心一片忙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10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情况通报会上了解到,“双11”这样的特定促销季正是网购纠纷的高发期。从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理的案件来看,“双11”期间主要有三大陷阱需要消费者提防。

陷阱一

任意夸大商品功效

虚假宣传实施欺诈

李某从某网店买了腰椎治疗仪一台,并支付货款1094元。涉案商品的网页详情上宣传该产品是“中国颈腰椎治疗唯一指定产品”“成功治腰椎 牵引+理疗 效果最好”“是最有效、最安全的家用专业治疗仪”“所有腰椎问题通通可以解决”“康复案例——100万老腰椎康复真实记录陈女士:腰部疼痛也消失了”等。涉案商品拥有注册证为粤食药监械(准)字的医疗器械编号,适用范围为适用于腰椎间盘突出症、慢性腰肌劳损、关节炎、肩周炎、风湿痛的辅助治疗,产品标准为YZB/粤0615-2011《低中频多功能治疗仪》。李某认为网店的宣传构成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网店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也有类似规定。该网店对涉案商品的广告夸大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网络交易平台较线下实体店交易,缺乏直接比对、现场问询等直观体验,使得购买者无法直接观察商品真实情况,一般只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以及买家的评价来判断商品的好坏,更易被页面、图片展示内容误导。而商家所作的商品宣传,以吸引、诱导消费者购买为目的,可能存在某些夸张或误导等不诚信行为。

陷阱二

优惠规则设置复杂

变相夸大折扣幅度

王某在某网络旗舰店花费3.6万元购买了奢侈品牌手表1块,购买时页面显示信息为“双11特惠¥36000.00专柜价¥72000.00”。但该手表后台销售显示,“双11”促销前最低交易价格为57600.00元。王某认为构成欺诈,起诉要求该旗舰店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根据销售记录,11月11日变为促销价36000元前7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为57600元,故原价应为57600元,而非72000元。旗舰店在网站首页标示专柜价72000元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标签: 陷阱 网购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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