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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出台 “老赖”或无东山再起可能

2017-09-18 18:24:46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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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密集出台失信者或无东山再起可能

中国需要个人破产制度宽容创业失败

□ 本报记者   万静

□ 本报通讯员 王晶 马家玉

“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企业破产法,只能算半部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说,“破产程序,实质上是对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完整的破产制度,能够促进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体制不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

9月6日,“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法制日报社举行。李曙光教授等与会专家呼吁早日出台个人破产法,或将个人破产制度写入企业破产法中。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豁免个人债务。但同时在一定期限内对破产者的收入严格监管,对破产者的消费严格限制。对破产者的消费限制与有关部门对“老赖”的限制很相似。

不同的是,“老赖”基于失信受到种种限制后,债务不会减少一分钱。而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人受到各种限制后,债务会获得豁免,还有东山再起的可能。

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核心机制。作为这项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发改委在推动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力度空前。

据记者梳理,从2015年12月24日发改委会同中国证监会等22家单位,签署《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截至2017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会同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等20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短短20个月的时间里,发改委共出台23个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据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徐晓波介绍,这2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包括税收征管、金融、司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保险、质量监督、环保等领域,五十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合作,使得针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所辐射的范围越来越广,社会影响力来越大,治理效果也越来越明显。截至今年6月,我国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61万例,限制733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276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84万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个人破产本质上是宽容失败

“对于违法失信进行联合惩戒的实质在于约束和限制。”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说。

尹正友认为,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算是构建了信用联合奖惩的基本框架。《指导意见》力图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具体惩戒措施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银行信贷,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综观上述这2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基本体现的意思都是“约束和限制”。

但是尹正友认为,在针对失信联合惩戒之“网”越织越密的同时,是否考虑到这些失信者都是“老赖”?“老赖”和“无力偿还者”是否能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个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创业失败,并非有意拖赖欠款。对于这些人,国家是否应该提供一个制度出口,比如个人破产制度,来给他们一个“重启”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宽容失败的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认为,尽管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当前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然而,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实质上对两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

标签: 老赖 备忘录 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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